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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CNAS對能力驗證的要求

    時間:2024-02-20 14:59:45    作者:admin    查看次數:889

    合格評定機構應分析自身的能力驗證需求,制定參加能力驗證的工作計劃并實施,同時根據人員、方法、場所和設備等變動情況,定期審查和調整參加能力驗證的工作計劃。應考慮以下因素:

    1)  認可范圍所覆蓋的領域;

    2)  人員的培訓、知識和經驗;

    3)  內部質量控制情況;

    4)  檢測、校準和檢驗的數量、種類以及結果的用途;

    5)  檢測、校準和檢驗技術的穩(wěn)定性;

    6)  能力驗證是否可獲得;

    7)  初次認可和擴大認可范圍:只要存在可獲得的能力驗證,合格評定機構申請認可的每個子領域應至少參加過1次能力驗證且獲得滿意結果,或雖為有問題(可疑)結果,但仍符合認可項目依據的標準或規(guī)范所規(guī)定的判定要求;

    8)  復評審和監(jiān)督評審:只要存在可獲得的能力驗證,獲準認可合格評定機構參加能力驗證的領域和頻次應滿足CNAS-RL02附錄B的要求。對CNAS能力驗證領域和頻次表中未列入的領域(子領域),只要存在可獲得的能力驗證,鼓勵獲準認可合格評定機構積極參加

    當能力驗證結果為不滿意且不能符合認可項目依據的標準或規(guī)范所規(guī)定的判定要求時,應自行暫停在相應項目的證書/報告中使用CNAS認可標識,并才對相應的糾正措施驗證措施的有效性。糾正措施和驗證活動應在180天內完成,驗證糾正措施有效后,合格評定機構自行恢復使用認可標識。同時應保存相應記錄以備評審組檢查

    當能力驗證結果為不滿意且不能符合認可項目依據的標準或規(guī)范所規(guī)定的判定要求時,應自行暫停在相應項目的證書/報告中使用CNAS認可標識,并才對相應的糾正措施驗證措施的有效性。糾正措施和驗證活動應在180天內完成,驗證糾正措施有效后,合格評定機構自行恢復使用認可標識。同時應保存相應記錄以備評審組檢查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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