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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GCP對倫理委員會的要求

    時間:2024-02-07 10:25:40    作者:admin    查看次數(shù):1156
    倫理委員會的組成和運行應當符合一下要求:
    (一)倫理委員會的委員組成、備案管理應當符合衛(wèi)生健康主管部門的要求。
    (二)倫理委員會的委員均應當接受倫理審查的培訓,能夠審查臨床試驗相關的倫理學和科學等方面的問題。
    (三)倫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其制度和標準操作規(guī)程履行工作職責,審查應當有書面記錄,并注明會議時間及討論內(nèi)容。
    (四)倫理委員會會議審查意見的投票委員應當參與會議的審查和討論,包括了各類別委員,具有不同性別組成,并滿足其規(guī)定的人數(shù)。會議審查意見應當形成書面文件。
    (五)投票或者提出審查意見的委員應當獨立于被審查臨床試驗項目。
    (六)倫理委員會應當有其委員的詳細信息,并保證其委員具備倫理審查的資格。
    (七)倫理委員會應當要求研究者提供倫理審查所需的各類資料,并回答倫理委員會提出的問題。
    (八)倫理委員會可以根據(jù)需要邀請委員以外的相關專家參與審查,但不能參與投票。
     倫理委員會應當建立以下書面文件并執(zhí)行:
    (一)倫理委員會的組成、組建和備案的規(guī)定。
    (二)倫理委員會會議日程安排、會議通知和會議審查的程序。
    (三)倫理委員會初始審查和跟蹤審查的程序。
    (四)對倫理委員會同意的試驗方案的較小修正,采用快速審查并同意的程序。
    (五)向研究者及時通知審查意見的程序。
    (六)對倫理審查意見有不同意見的復審程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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